作者简介:石中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北京明远教育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研究会教育哲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督学。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教育改革、价值观教育等。出版《教育学的文化性格》《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公共教育学》《教育哲学的责任与追求》《教育哲学》等学术专著和教材。
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提高现代教育治理能力,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教育治理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宏观层面的教育治理,到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教育治理,从高等教育的治理,到中等和初等教育甚至是学前教育的治理,结构复杂,类型多样。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不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但若从一般的意义上而言,不管是哪种类型教育的治理,又都分享着一些共同的理念,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级各类教育治理,首要的是要明确那些共同的理念和规则,循“理”而“治”。“理”不是“治”的对象,而是“治”的依据和前提。弄清楚教育治理的“理据”,是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提高现代教育治理能力的关键。
教育治理首先要讲的是“法理”。讲“法理”就是要体现依法治教的精神。现代教育体系比较复杂,不同利益群体的教育价值诉求不同。任何一件教育改革行为的社会关注度都可能非常高,不可恣意妄为,否则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僭越法律的许可;教育行政管理也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使行政人员手中的权力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依法办学,认真贯彻和执行好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把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到实处;学校管理中,《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献中赋予广大师生的法定权利也必须得到真正的尊重、保护和充分实现。
其次,教育治理要讲的是“公理”。教育治理讲公理,就是要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尊重教育的一般规律,反映教育界的共识,用一种更加科学和民主的态度对待教育工作。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有共识的。在教育治理的过程中,不应该无视教育规律,也不能置长期形成的教育共识于不顾,完全凭个人或少数人的经验、喜好来进行,更不能为了博得个人的名声或获取少数人利益的最大化来进行教育改革。这样的教育改革,只能导致翻烧饼式的瞎折腾,其取得的短期成效很快就会被教育规律所消除,被教育共识所修正。因此,教育治理,一定要有科学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握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和基本趋势;一定要有民主精神,充分问计于民,问计于师生,矫正那些唯我独尊、闭门造车、哗众取宠的短期行为,给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再次,教育治理要讲的是“情理”。讲情理,就是在教育治理过程中不能只做冷冰冰的理性动物,而要做既有理性又有血有肉有感情的全人,用自己的心去体谅他人的心,坚持“以百姓心为心”,端正教育治理的价值取向。教育治理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实现这种价值,教育者就必须情系人民,心系国家,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立立人,己达达人,这些都是传统儒家倡导的道德修养方法,北宋时期的范仲淹进一步将其发展成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倡导士人君子忧劳在先,享乐在后。今天的管理者更应该继承这种优良的文化传统,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地服务教育事业,忧人民之所有,急人民之所急,把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真正地放在自己的心坎上。有了这样的感情,教育治理才不是做做样子、摆摆架子;有了这样的觉悟,消除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就不会再是表面文章;有了这样的境界,办好每一所学校,教育好每一个孩子,也就不会再是一种漂亮的教育口号,就会成为实实在在的教育行动。
教育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管理思想与实践,要讲法理,讲公理,讲情理。理想地说,教育治理应该同时做到合法性(“法理”)、合规律性(“公理”)与“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情理”)的统一。教育治理的合法性是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表达,合规律性是实现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的前提,而合价值性或合目的性又是合法性、合规律性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理、公理、情理构成了现代教育治理行为和体系的主要依据,不可分割。
但是,在教育治理的实践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也会出现法理、公理与情理不相一致甚至是彼此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教育治理又该如何选择呢?或者说,应该建立怎样的优先选择秩序呢?毫无疑问,一般的选择顺序应该是:法理第一,公理第二,情理第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对各方都有利的教育秩序。不过,在按照这个顺序进行教育治理时,在方式方法上也不要过于生硬、机械或不近人情,而应该努力地通过公告、交流、对话、听证等多种形式,阐明法理、公理和情理的根本一致性。(作者:石中英)
《北京教育》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