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高校工委书记 孙维杰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关于高等教育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中国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直观体现,具有时代性、创新性、规范性特征。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更尤其更加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规定》在“总则”中就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籍管理”一章中,同样突出了学生主体性,注重保障学生权益。新《规定》在确认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还专门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学生制定具体的复查程序和办法。为更好地保障学生接受资助的权益,保护公民依法享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新《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明确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要求学校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有效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新《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新《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此外,新《规定》明确提出:“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要求高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学生的突出学习行为和优秀学习成果给予肯定和奖励。
在学制方面,新《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新《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并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条件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新《规定》还对学生休学、复学问题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总体上突出了人性化和规范化,对学生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新《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专门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的内容,突出了学校管理育人的职能。
完善奖惩制度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有效保障。对于奖励的规范性,新《规定》强调:“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此外,新《规定》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且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体现了新《规定》对学生纪律处分采取的人本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