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8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44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拟定校名的函》(鄂教发函〔2016〕2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188;同时撤销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晴川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武汉大学与武汉鸣皋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暨后续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汉晴川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晴川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及举办者
第一条 学院名称:武汉晴川学院;英文译名:WuhanQingchuan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地址:主校区位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邮政编码:430204;大悟校区位于大悟县高铁经济试验区夏河村、三合村,邮政编码:432800;学院网址:www.qcuwh.cn。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武汉鸣皋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办学内容、宗旨及规模
第五条 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
第六条 学科门类:学校设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5大学科门类,形成“工学为主,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院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立德为先,教学为要,质量为重”的办学理念和“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办学思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全面性、专业性、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从业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专科10000人左右。学院董事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相应调整办学规模。
第四章 学院董事会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会组成结构
(一)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3人、学院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由举办方出任,副董事长由学院管理人员代表担任;
(三)董事会成员中,50%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董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当其自身利益、指派单位或选举群体的利益与学院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以维护学院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董事成员任期
(一)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连任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院管理人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职时其董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核实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学院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要由专人存档保管。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当场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经董事会同意以董事长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的活动;
(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历。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副院长及中层正副职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以上所有人员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由系主任主持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督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六章 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晴川学院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规定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党委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
学院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设立必要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以下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中起监督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推进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和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院党委与学院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与学院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专业结构,整合办学资源,形成合理布局、构建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群,逐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和艺术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且具有特色专业建设体系。努力建设品牌专业,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在教学中积极应用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改革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学办学模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核心能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为目标,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市场需求和使用人才的标准,实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用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应用科研成果,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实验教学提供优良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治教,从严治学,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提倡专家治校,学院依法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副主席人数根据需要设定,按照《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成并履行相关职责,设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学术规则、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武汉盛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武盛会审字【2015】Z0017号),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总资产12.51亿元,总负债7.05亿元,净资产5.46亿元,资产负债率56.35%。举办者武汉鸣皋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向学校投资3.40亿元。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中无武汉大学和政府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的学费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确保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按不少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作为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三)学院坚持公益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属于学院所有,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卖、转让和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由学院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教 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逐年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队伍。专职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均由学院聘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学院根据需要选聘部分兼职教师。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学院为专职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及提供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兼职教师在其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时,由学院支付讲课酬金。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结果,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在相关专业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学院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招生计划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从参加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六十八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章 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二条学院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院自行决定终止的,由学院组成清算组,董事长为清算组召集人;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报湖北省教育厅妥善安置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七十四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其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并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