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43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拟定校名的函》(鄂教发函〔2016〕2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666;同时撤销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武汉理工大学、武汉思博睿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
序言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原名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英文译名: Wuhan Huax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网址:http://www.1957.cn。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1. 光谷校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2.梧桐湖校区:鄂州市梧桐湖新城红莲大道。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思博睿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总数12000人左右。
第七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校训:立德、乐学、笃行、日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和发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高等教育,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建立以工科为主,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实施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课程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等环节与渠道,培养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对人才培养、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各类学科与专业建设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对院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举办者委派董事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委派担任。董事会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审定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两次,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3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根据校长的工作分工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讨论、部署、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校级学术成果奖、校级各类优秀人才,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项目等;
(五)开展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的咨询工作,开展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询工作;
(六)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议事,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章 党、团及工群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校董事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章 教学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院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进行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制定和执行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目标管理责任;
(三)监督院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对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四)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根据学校的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和培训;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劳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四)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师能师德;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活动,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调解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调解教职工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调解处理委员会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及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
(三)按规定申领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选举和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学生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教育基金会、校友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全面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助事业发展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办学成本收费。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经费使用中,坚持遵纪守法、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3亿元,全部由举办者出资。截至2015年6月30日,学校总资产12.39亿元,总负债6.06亿元,净资产6.3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8.9%,净资产比率为51.1%。今后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举办者可继续追加投入。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结余归学校所有,依次用于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偿还学院负债。
第六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宗旨、规模、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