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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官员财产申报被批没用 未能揪出一个大贪

时间:2013-09-03 10:21:42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已施行20年,但效果不佳。台“监察院”的统计显示,“抓小官小吏申报违失,可;抓贪官故意隐匿财产,难”。有资深司法官员表示,至今未经由该制度发现任何一件贪渎个案,既然没用,不如废掉。

  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据台湾《自由时报》3日报道,台“监察院”2日举行“财产申报法”施行20周年研讨会。统计显示,从1993年至2012年,“监察院”查核及裁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形,总计约8.4万人申报,最后被裁罚者仅958人,裁罚金额也仅有9244万元新台币,“与那些贪官动辄贪渎上亿元相比,这些罚款根本只是小钱”。《台湾醒报》3日称,从被处罚对象来看,乡镇市和县市级民意代表占了6成以上;从被处罚的财产种类看,土地、债务及存款占大宗,尤其2008年修法后,以债务申报不实比例最高。

  《中国时报》3日称,前“监察院”财申处处长洪国兴列举近年来发生的贪渎大案,如陈水扁案、林益世案等,但前“总统”陈水扁申报13次、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申报15次、台北市议员赖素如申报13次、前“消防署署长”黄季敏申报7次,这些人申报过程长达十余年,“监察院”却连一个贪渎案都没发现,显示财产申报制没能力发现贪渎迹象。有资深司法官员直言,财产申报上路20年,对肃贪毫无帮助,不如讨论是否废掉没有实益的制度。

  主管官员也不看好

 

  就连监督财产申报的官员对这项制度也不看好。据《联合报》3日报道,“监察院长”王建煊称,“监察院”办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有疑问时要请“法务部”解释,无法调查,结果变成“法务部”下级机关,他建议相关业务若能移到“法务部廉政署”,发挥调查的功能,可发挥更大作用。

  这项制度还被认为带来其他问题。据报道,有台“法务部”官员私下表示,财产申报制度不仅肃不了贪,每个应申报的公务员到了申报日期看到申报表格就头大,不仅要申报不动产面积,还要细分为公设、阳台等,实在不懂这种纸上功夫意义何在?“监察委员”洪昭男说,他有多年财产申报经验,曾被抽查到某本存折有几十年前的股票,但那是几乎作废的存折。此外,故意申报不实比例最高,其中以未申报配偶名下财产被裁罚比例最多,主要是配偶私房钱不愿给申报人知道。“法务部”信息处长陈锡泉称,有人每次申报财产,就要和妻子吵一次架。王建煊还提到,一些优秀人才不愿担任公职的原因之一是,担心财产申报资料被公开会惹来奇怪的麻烦,比如小孩在学校会被同学揶揄“你爸爸好有钱哦”。

  防范贪污“多一道阳光”

  据了解,1989年4月,时任国民党“立委”赵少康联合31人提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草案”,虽然无疾而终,但“公职人员应把财产摊在阳光下”的理念开始传播。1993年9月1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正式实施,历经4次修订,目前共计20条,规定上至“总统”下至一定级别的地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都应进行财产申报。除了当局官员外,县市级行政部门机构中主管警政、司法调查、税务、关务和采购的主管人员,各级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以及军方上校以上的各级军官,都在必须申报财产之列。

  事实上,多年来岛内要求检讨及完善“财产申报”的声音不断。据《自由时报》3日报道,绿营在“立法院”陆续提出修法草案,主张所有具有申报义务的公职人员资料都应上网公告。目前“监察院”查询网站,仅公开正副领导人、“五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立委”、“直辖市长”及县市长等人的申报资料,其他具申报义务的公职人员,则须前往“监察院”查阅资料,且不得复印。“立委”陈其迈认为,上述规定限制人民“知的权利”。“监察院”财申处前处长洪国兴建议,不要只查申报日的财产余额,应查“财产流量”,了解形成“余额”之前的财产来源,以及形成“余额”之后的财产去处。“监察院廉政委员会”召集人赵昌平则表示,目前需申报财产者高达6万多人,其中级别较高的8000多人向“监察院”申报,所有申报人都需准备很多繁琐的资料,但从国际上看,其他地区申报对象并没有如此庞大,他建议仅要求具决策性、直接关系人民权益的重要官员申报即可。

  《联合报》3日评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难查贪官是事实,不过此制度的目的,绝非为方便办案人员取得涉贪证据,“就像居家防窃贼,除了门锁,有些还加装监视设备、警铃,甚至加雇保安;财产申报制度,不过是为防范贪污‘多一道阳光’而已”。这也是为何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对立意贪污者无用武之地,只有犯罪侦查机关发挥职权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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