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由新旧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动荡的很多责任或代价。关注家庭教育本身的同时,也要将家庭的视角纳入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和教育公共服务之中。
我想从立法的角度,谈谈关于家庭教育的三个问题。
首先,要正确认识家庭和家庭教育的价值,这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前提。2004年“世界家庭峰会”发出的《三亚宣言》中,从家庭与人权、家庭与贫困、家庭与教育、家庭与健康、家庭与性别平等、家庭与环境、家庭与社会融合和保护、家庭与信息和传播技术、家庭与发展伙伴关系等多个方面谈到了家庭的价值,提出了家庭是社会融合、保留和传递价值观的首要媒介,它提供了家庭成员所需的在情感、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家庭是生产的重要单元和消费单元,家庭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家庭对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正义、团结、宽容、统一和繁荣均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和经济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相对落后。而在社会建设中,家庭建设又是被忽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由新旧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动荡的很多责任或代价。解决家庭问题将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想要治理好社会,必须先把家庭治理好,因为家庭是自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所有的社会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从家庭当中找到影子或根源。
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问题其实都是家庭问题的放大或综合。因此,家庭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家庭教育既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体事宜,也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的事宜;既属于私人,也属于国家和社会;既融合于历史,又立足于当代;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态度。因此,在关注家庭教育本身的同时,也要将家庭的视角纳入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和教育公共服务之中。
其次,正确认识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这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立法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须回应家庭教育领域所存在的问题。比如,政府更多地关注了未成年人的入学机会问题,而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重视不够,家庭教育尚未取得应有的地位;家庭教育缺乏国家战略高度的认识,并针对此提出两个认识:儿童的质量关乎国家利益,家庭教育关系国家安全;家庭教育尚未纳入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缺乏有机的结合,也存在着家庭教育学校化,或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现代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不够,家庭教育服务领域乱象丛生,方向上出现了偏差,只有游击队,没有正规军;过早将竞争引入了家庭教育,育才教育替代了育人教育,对未成年人存在着过度的保护和溺爱,甚至过度的关注保护演化成为管制;社区在支持家庭教育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家庭教育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书本化现象需要克服;家庭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的内容,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碎片化;家庭教育责任的出让问题,很多父母把自己教育子女的责任交给老师,交给他人等。
应首先明确,是要立家庭教育法,还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要对家庭教育活动本身进行立法,还是要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关注、支持、引导家庭教育。
我不倾向于对家庭内部的教育活动进行立法,而更倾向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将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提供给所有的家庭和所有的家庭成员。
另一个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从其根本目的来说,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家庭功能的发挥和家庭的安全、平等与和谐。因此,实际上它是要服务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个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在整个家庭教育立法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就是要确立和秉持整体教育、共同责任、政府主导、儿童优先的基本理念,而这个理念将直接影响法律的体系结构、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及一些具体规定。
另外,要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和范围,而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经验。
最后,要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机构及职责,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管,并构建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同时要把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做出明晰的区分,特别是主体的责任。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一定要为家庭教育指明方向、提供保障。
(本文系作者在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超越个体经验的家庭教育研究”高层论坛上的讲话整理,作者授权在中国教育新闻网上发布。)